第三百五十二章 法不容情 (第2/2页)
“第二题,虽然县官徇私枉法,但是县官并不需要承担甲死亡之责,只需查明其贪污多少,又无其他类似的事情,根据所犯之事进行处罚。”韩章说道。
“继续!”赵兴说道。
“第三题…”
韩章一题一题的说出了自己的答案和如此回答的原因。
赵兴听完后,说道:“别的题目,大相公所答,和朕想的一样,唯独第三题朕并不认同。”
第三题问的是死囚家中双亲无人侍奉,上请在死之前侍奉双亲。
官府准许后,在死囚侍奉双亲的时候,正好赶上朝廷大赦天下,此人在不在赦免范围。
而古代的大赦天下,死囚除了十恶不赦的,其余的也在赦免之中。
这么一看,好像这道题有些自相矛盾。
其实不然。
这道题并没有说明死囚所犯之罪,标准的答案应该是先确认其所犯之罪,属不属于‘十恶不赦’之罪。
若是不属于,则符合赦免,要是属于,自然不能赦免。
但是这道题,赵兴又挖了一个坑,先问的是死囚双亲无人侍奉,上请侍奉双亲。
这种情况在古代是存在的,古代以孝治国,死囚双亲无人侍奉,在死囚被处死之前,是会破例准许其回去侍奉的。
不过会做好必要的监视和看守。
人都是有恻隐之心的,加上死囚父母无人侍奉,这又是在孝道至上的古代。
大多数人看到这一题,压根不会多想,回答的都是可以赦免,从而忽略死囚是否符合‘赦免’的条件。
而韩章的回答就忽略了这一点,说死囚双亲无人侍奉,应当赦免。
其实对于第一题的回答,赵兴就有些不满意。
赵兴出的这些题,都没有说的很详细,为的就是留坑。
第一题甲因为父亲被继母气死,愤而为父报仇。
却没有说究竟是父亲的过错还是继母的过错。
实际上这道题的正确答案,在赵兴应该是弄清楚两人的过错,才能评判甲为父报仇应不应当。
但是这种答案在古代是站不住脚的。
古代顶撞父母都是大罪,而父母打死孩子,若是失手无罪,若是故意也构不成死罪。
所以他才没说罢了。
“朕认为这个死囚能不能赦免,要看符不符合律法规定,而不是其双亲有没有人侍奉。”赵兴说道。
韩章闻言沉默了一会,说道:“陛下,法无外乎人情!”
“大相公此言差矣!”
赵兴摇头道:“法不外乎人情,是指在指定律法时要充分的考虑人的道德和情感,而不是制定出的律法,在使用过程中要去考虑其他因素。”
律法这个东西,永远不可能有绝对的公平性。
在赵兴看来,制定的过程中需要详细的考虑各种因素,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,却不能掺杂任何的情感因素。
一旦参杂了感情因素,也会给人可以利用的空间。
如此一来,律法就几乎形同虚设了。
举个简单的例子,一个人犯了死罪,却因为子嗣父母需要他养活,难道就能放了他,让他去赚钱养活子嗣父母么?
死囚家里再值得可怜,也不能抵消其所犯之罪。
一旦能够抵消,那么以后犯死罪的人家里,怕是都是这种模板了。
“其余的都按照大相公所答为标准,第三题则以朕所说为标准。至于答案一样,以阐述的更清晰明了为优。”赵兴说道。
(本章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