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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九十二章 中日北京专约(2)

  第一百九十二章 中日北京专约(2) (第2/2页)
  
  威妥玛道:此非倭人之军费,此乃遇害难民之抚恤。贵国若不赔偿,贵国东南之台海,必起兵戎。
  
  威妥玛别后,军机大臣李鸿藻道:直隶总督李鸿章甚谙洋务,何不致函询问。
  
  奕訢谓沈桂芬道:沈大人何意?
  
  军机大臣沈桂芬道:200万两白银,倭人狮子大开口矣!琉球遇难之民54人,每人赔偿2000两,10万两白银足已。
  
  奕訢道:区区10万白银,若能促倭退兵,当是最佳之局。此事牵扯亦多,且看李鸿章之意。
  
  李鸿章接函,速即回曰::阅威妥玛叙日本兵费一节,总近嘉音。平心而论,琉球难民之案,已逾三年,闽省并未认真查办,无论如何辩驳,我国亦小有不是。万不得已,或彼因为人命起见,酌议如何抚恤琉球被难之人,并念该国兵士,远道艰苦,乞恩犒赏,不拘多寡,不作兵费,俾得踊跃回国。且出自我意,不由彼讨价还价,或稍得体,而非城下之盟可比。此论为清议所不许,而环顾时局,海防非急切所能周。美、英、法、俄各国虽未明帮倭人,未始不望倭人之收功获利,断无实心帮我。
  
  沈葆桢亦奏:倭备虽增,倭情渐怯,彼非不知难而退,而谣言四布,冀我受其恫吓,迁就求利。倘入彼瓮中,必得一步又进一步,但使我厚集兵力,无隙可乘,自必帖耳而去。故宽其称兵既往之咎,已足明朝廷逾格之恩,倘妄肆要求,愿坚持定见,力为拒却。
  
  李鸿章以抚恤定案,沈葆桢模棱两可,恭亲王奕訢实不能决,遂奏请同治帝圣裁。
  
  同治帝谕曰;新疆战事未了,东南复起兵戈,此不利我国。遇难之民,必当抚恤;倭人退兵之日,赔偿金到位之时。
  
  1874年10月31日,大清国恭亲王奕訢与日本内务卿大久保利通于北京签署《中日北京专约》。
  
  文曰:兹以台湾生番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,日本国本意为该番是问,遂遣兵往彼,向该生番等诘责。今与清国议明退兵并善后办法,开列三条于后。
  
  一、日本国此次所办,原为保民义举,中国不指以为不是。
  
  二、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,清国定给抚恤银两;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,先行筹补银两,另有议办之据。
  
  三、所有此事,两国一切来往公文,彼此撤回注销,用作罢论。至于该处生番,清国自宜设法,妥为约束,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。
  
  两国互换凭单,议办如下: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,中国先准给抚恤银十万两。又日本退兵,在台地所有修道建房等件,中国愿留自用,准给银四十万两,亦经议定。准于日本国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日本国全行退兵,中国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国全数付给,均不得延期。日本国兵未经全数退尽之时,中国银两亦不全数付给,立此为据,彼此各执一纸存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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